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,使學生幹部正确行使職權,加強學生幹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廣大同學的監督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學生幹部是指學院、班級團組織,學院學生會成員,學院學生團體成員,班委會成員。
第三條 學生幹部隊伍是聯系學院和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,在學院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下,在團總支、學工辦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。
第四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和團總支要重視學生幹部隊伍的建設,完善學生幹部管理,提高學生幹部素質。
第五條 學生幹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幹,必須在各方面為學生做出表率。
第六條 學生幹部要熱心為學生服務,關心和維護廣大學生的利益,任何學生幹部不應脫離學生,淩駕于學生之上。
第七條 學生幹部的選拔,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,在公開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薦、自薦等不同形式産生候選人的基礎上通過民主選舉産生。
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況下,學生幹部也可由組織指定或任命等形式産生。
第九條 學生幹部任職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緻,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。
二、勤奮學習,有較強的進取精神,學習成績優良。
三、有強烈的集體精神和責任感,勇于承擔社會工作,不計較個人得失,熱心為學生服務。
四、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宣傳鼓動能力及創新精神,善于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。
五、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水準,以身作則,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。
六、具有團結協作精神,善于團結廣大學生。
七、有正義感,敢于同一切壞人壞事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鬥争。
第十條 學生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須自動辭職:
一、言行違反四項基本原則(堅持社會主義道路,堅持人民民主專政,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,堅持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),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緻者。
二、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校規校紀,造成不良影響,受到紀律處分者。
三、在任職期間有兩門(含兩門)以上專業必修課程或三門(含三門)以上課程不及格者。
四、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。
五、以職權謀取私利,經教育不改,或從事其他與學生幹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動,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聲譽者。
六、個人素養和道德水準低下,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。
七、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。
第十一條 學生幹部自動辭職程序如下:
一、學生幹部提出辭職報告,交學院團總支;
二、團總支接到學生幹部的辭職報告後,對确有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幹部,準予辭職并備案。
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,一年内不得擔任學生幹部:
一、有兩門(含兩門)以上專業必修課程或三門(含三門)以上課程不及格者。
二、玩忽職守,造成不良影響者。
三、有違紀行為,受紀律處分者。
第十三條 根據第十條規定,學生幹部應該自動辭職而不辭職者,經學院團總支研究可采取适當措施将其免職。
第十四條 學院學生會幹部和學生團體的學生幹部由團總支、學工辦具體管理和考核。
第十五條 班幹部、團支部幹部由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,并将主要幹部的考核結果報學院團總支。
第十六條 學生幹部每年填寫一次《内蒙古師範大學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學生幹部考核登記表》或《内蒙古師範大學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共青團幹部考核登記表》,記入本人檔案,對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職。
第十七條 學生幹部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代表學生參與學院教育,教學和管理事務。
二、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,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,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。
三、對學院團總支、學工辦或學生會工作有讨論、建議和批評的權利,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。
四、按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。
第十八條 學生幹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:
一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,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積極宣傳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。
二、及時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。
三、團結同學,成為學生的知心朋友。
四、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校園文化活動。
五、做好本職工作,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,不斷改進工作方法。
六、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,表達能力,宣傳動員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。
七、正确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,做到工作、學習兩不誤。
八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團總支、學工辦負責解釋。